目 录
表一、行政执法基本情况统计表
表二、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
表三、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
表四、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
表五、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
表一
行政执法基本情况统计表
单位总人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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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执法资格证人员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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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法部门人员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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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审核人员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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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训执法人员(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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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法记录仪(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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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行政执法案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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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结案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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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法制审核案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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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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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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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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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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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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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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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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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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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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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听证程序案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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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行政复议案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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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撤销、变更、确认违法、责令重作案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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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应诉案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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败诉案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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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交刑事立案查处的案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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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区域执法协作次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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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规办案被追究责任情形(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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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规办案被追究责任工作人员(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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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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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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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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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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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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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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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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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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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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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.只统计在编人员,不含聘用的辅助人员。
2、受理案件数:指2024年受理的所有种类行政执法案件,包括处罚、许可、给付、征收等。办结案件数:指2024年受理的所有种类行政执法案件,含上一年转结案件。
3、行政应诉案件数:案件经一审、二审、再审统计为一个案件,败诉情况以最终生效裁判结果为准。
4.移交刑事立案查处的案件数:指将违法线索移交后,公安刑事立案的案件,不含公安不予立案案件。
表二
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
警告、通报批评(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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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(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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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扣许可证件、降低资质等级、吊销许可证件(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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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、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(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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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拘留(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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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行政处罚(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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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(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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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没金额
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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轻微免罚、
首违不罚
案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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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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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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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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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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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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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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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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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67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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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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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.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2.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,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;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,算一宗行政处罚,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。如“暂扣许可证件,并处罚款”,计入“暂扣许可证件”类别;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,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,如“处罚款,并处其他行政处罚”,计入“罚款”类别。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:(1)警告、通报批评,(2)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,(3)暂扣许可证件、降低资质等级、吊销许可证件,(4)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、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,(5)行政拘留,(6)其他行政处罚。
3.“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”能确定金额的,计入“罚没金额”;不能确定金额的,不计入“罚没金额”。
4.“罚没金额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。
表三
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
行政许可实施数量(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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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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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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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可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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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予许可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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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销许可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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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回许可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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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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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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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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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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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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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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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1.“申请数量”的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。
2.“受理数量”、“许可数量”、“不予许可数量”、“撤销许可数量”的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
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、许可决定、不予许可决定、撤销许可决定、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。
表四
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
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(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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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(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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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
(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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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公民人身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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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封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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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押财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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冻结存款、汇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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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行政强制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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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机关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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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法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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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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划拨存款、汇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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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、扣押的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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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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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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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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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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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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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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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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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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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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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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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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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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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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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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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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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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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1.“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”的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“查封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”、“扣押财物”、“冻结存款、汇款”或者“其他行政强制措施”决定的数量。
2.“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” 的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“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”、“划拨存款、汇款”、“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、扣押的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”、“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”、“代履行”和“其他强制执行”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。
3.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”数量的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,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。
表五
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
行政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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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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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裁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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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给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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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确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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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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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行政执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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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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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总额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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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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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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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金额
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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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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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付总额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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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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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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奖励总额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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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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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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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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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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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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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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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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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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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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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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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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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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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1.“行政征收宗数”的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。
2.“行政检查次数”的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。检查1个检查对象,有完整、详细的检查记录,计为检查1次。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、巡逻,无完整、详细检查记录,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,均不计为检查次数。
3.“行政裁决宗数”、“行政确认宗数”、“行政奖励宗数”的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、行政确认、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。
4.“行政给付宗数”的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。
5.“其他行政执法行为”的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。